黄色应用新地址_: 有待发掘的深层含义,难道不值得探索?

黄色应用新地址: 有待发掘的深层含义,难道不值得探索?_影像版93.97.95

更新时间: 浏览次数:09

黄色应用新地址: 有待发掘的深层含义,难道不值得探索?_影像版93.97.95各观看《今日汇总》

黄色应用新地址: 有待发掘的深层含义,难道不值得探索?_影像版93.97.95各热线观看2025已更新(2025已更新)












区域:抚顺、怒江、六安、沈阳、运城、黄冈、塔城地区、常州、恩施、德宏、大连、贵阳、鹤岗、梧州、宝鸡、阿拉善盟、普洱、双鸭山、拉萨、孝感、宜春、遵义、张家界、郴州、贺州、湘潭、廊坊、安阳、兰州等城市。

















_超值版39.66.26:(2)
















_影像版93.97.95
















区域:抚顺、怒江、六安、沈阳、运城、黄冈、塔城地区、常州、恩施、德宏、大连、贵阳、鹤岗、梧州、宝鸡、阿拉善盟、普洱、双鸭山、拉萨、孝感、宜春、遵义、张家界、郴州、贺州、湘潭、廊坊、安阳、兰州等城市。





























区域:抚顺、怒江、六安、沈阳、运城、黄冈、塔城地区、常州、恩施、德宏、大连、贵阳、鹤岗、梧州、宝鸡、阿拉善盟、普洱、双鸭山、拉萨、孝感、宜春、遵义、张家界、郴州、贺州、湘潭、廊坊、安阳、兰州等城市。
















黄色应用新地址: 需要凝聚共识的议题,难道不值得深入讨论?
















黄色应用新地址全国服务区域:
















常德市武陵区、梅州市大埔县、大庆市大同区、阳泉市盂县、安庆市岳西县、韶关市始兴县、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阜阳市界首市、焦作市博爱县、铜川市耀州区
















绥化市肇东市、韶关市始兴县、连云港市灌南县、黔南平塘县、南平市松溪县、黄冈市英山县、甘南玛曲县、黄冈市麻城市、哈尔滨市巴彦县、怀化市中方县
















滁州市琅琊区、宜昌市点军区、抚州市资溪县、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临汾市安泽县、三门峡市湖滨区、南充市顺庆区东莞市望牛墩镇、屯昌县枫木镇、抚州市南城县、泰州市姜堰区、日照市莒县、绍兴市越城区、商丘市梁园区、宜春市高安市东莞市石碣镇、湘西州保靖县、文山文山市、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铜川市耀州区、安庆市望江县
















宜宾市屏山县、广西崇左市大新县、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哈尔滨市通河县、广州市黄埔区、淄博市高青县芜湖市弋江区、琼海市万泉镇、通化市集安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三沙市西沙区、伊春市友好区、蚌埠市禹会区、厦门市海沧区、雅安市石棉县湘潭市雨湖区、佳木斯市抚远市、宣城市宣州区、晋城市城区、北京市丰台区、洛阳市偃师区、洛阳市栾川县、楚雄双柏县濮阳市华龙区、铜陵市铜官区、宝鸡市陇县、长治市黎城县、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中山市西区街道、金华市东阳市
















三明市大田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细水乡、绥化市绥棱县、东营市广饶县、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广西崇左市大新县、咸宁市嘉鱼县、晋城市泽州县、湛江市徐闻县、鄂州市梁子湖区重庆市忠县、东莞市黄江镇、苏州市常熟市、黄冈市麻城市、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吕梁市文水县、楚雄双柏县
















荆州市江陵县、东莞市南城街道、内江市市中区、大连市庄河市、洛阳市洛龙区、滁州市定远县、成都市新津区、大理剑川县、徐州市泉山区双鸭山市友谊县、临汾市襄汾县、重庆市南岸区、楚雄禄丰市、儋州市大成镇、陇南市宕昌县、济南市历下区、榆林市横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泸州市纳溪区海口市美兰区、玉溪市易门县、许昌市禹州市、甘孜白玉县、儋州市中和镇、三沙市南沙区文山广南县、玉溪市华宁县、湖州市长兴县、文昌市翁田镇、长沙市长沙县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清远市佛冈县、无锡市滨湖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杭州市萧山区郑州市登封市、广西梧州市蒙山县、德州市乐陵市、江门市鹤山市、铜川市耀州区、大理洱源县、黔东南丹寨县丹东市元宝区、宁波市象山县、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昭通市威信县、甘孜色达县、汉中市城固县、金华市磐安县、焦作市武陟县常德市临澧县、恩施州咸丰县、连云港市连云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广西崇左市天等县、济源市市辖区、杭州市上城区、嘉兴市秀洲区
















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许昌市襄城县、恩施州利川市、西双版纳勐海县、扬州市仪征市、儋州市雅星镇、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琼海市潭门镇广西百色市平果市、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怀化市洪江市、宜春市奉新县、南阳市镇平县、宜宾市长宁县、屯昌县南吕镇、吉安市安福县、铁岭市昌图县福州市台江区、中山市小榄镇、鹤壁市山城区、淮北市烈山区、信阳市光山县、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眉山市仁寿县、红河开远市、滁州市明光市、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徐州市新沂市、东方市板桥镇、定安县富文镇、定安县新竹镇、宜宾市高县、滁州市全椒县信阳市潢川县、汉中市镇巴县、黔东南从江县、泉州市金门县、郴州市苏仙区、黑河市逊克县、佛山市高明区、黄冈市黄梅县




盐城市建湖县、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湛江市坡头区、平顶山市汝州市、龙岩市永定区、安庆市怀宁县、曲靖市陆良县、普洱市思茅区东莞市石龙镇、焦作市温县、大庆市林甸县、铁岭市调兵山市、中山市横栏镇、常德市武陵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黔东南麻江县、佳木斯市桦川县、东莞市横沥镇、三明市宁化县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遵义市桐梓县、丹东市东港市、鹤壁市浚县、伊春市大箐山县、德州市平原县、鞍山市立山区温州市泰顺县、红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天津市武清区、丽江市古城区、吕梁市岚县西安市未央区、北京市顺义区、亳州市谯城区、重庆市合川区、昭通市大关县、郑州市中牟县、通化市东昌区、潍坊市青州市、邵阳市新邵县
















湘潭市湘乡市、漳州市长泰区、南阳市淅川县、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楚雄禄丰市、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万宁市山根镇、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汉中市勉县、黔南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江市丹徒区、北京市丰台区、辽源市东辽县宜昌市伍家岗区、滨州市沾化区、温州市龙港市、宜昌市宜都市、海东市乐都区、怀化市辰溪县、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五指山市毛阳、新乡市卫辉市、周口市川汇区重庆市潼南区、陇南市西和县、运城市闻喜县、宜昌市点军区、重庆市江津区、三明市清流县、昭通市威信县、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三门峡市卢氏县、玉树玉树市、安顺市西秀区、长治市潞城区、菏泽市单县、昆明市安宁市、贵阳市乌当区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提高为民服务本领;

  (三)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规范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四)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第五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的工作部门具体责任,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整合监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廉洁履行职责。

  第二章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资金;

  (二)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三)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六)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七)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三)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五)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七)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二)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三)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五)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六)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四)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收支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投标,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指导把关。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村务、财务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农村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规依法做好各类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畅通检举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被巡察的乡镇、村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县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提级监督或者在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片区协作、交叉监督等方式,整合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力量。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听取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支持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开展联合监督。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确有必要的可以选派干部按照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注重听取村务监督机构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处置村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系统内业务指导,依规依法严肃处置“三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使用印章。

  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村务决策和公开、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事项的监督,做好与村纪检工作的有效衔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法依章程加强对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章程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当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把关,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提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终止职务或者罢免。对违反本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需要罢免或者解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防范和纠正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农村基层干部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胡寒笑】

相关推荐:
  • 友情链接:
  • 程潇打游戏杀疯了 刘强东取外卖遇卡餐一脸迷茫 太原溺水美人鱼仍在重症监护室 孟子义在飞机上直播 美国土安全部长餐厅被盗走重要证件 父亲与小33岁亡子女友再婚被女儿砸门 德国人买了中国制造后开始疯狂安利